申請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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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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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證件(各乙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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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卹期內軍公
教遺族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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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軍公教人員因病或意外死亡,其婚生子女或養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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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請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(含記事近三個月內)或甲、丙式戶口名簿影本。
3.未扣除減免金額之學雜費繳費單。
4.卹亡給與令、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。
*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,持榮民傷殘撫卹 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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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卹期滿軍公
教遺族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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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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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請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(含記事近三個月內)或甲、丙式戶口名簿影本。
3.未扣除減免金額之學雜費繳費單。
4.撫卹令、撫卹金證書(檢視正本留存影本)。
*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,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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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役軍人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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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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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請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(含記事近三個月內)或甲、丙式戶口名簿影本。
3.未扣除減免金額之學雜費繳費單。
4.眷屬身分證(檢視正本留存影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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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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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有身心障礙手冊、鑑輔會核發之鑑定證明之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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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請書、切結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(含記事近三個月內)或甲、丙式戶口名簿影本。
3.未扣除減免金額之學雜費繳費單。
4.身心障礙學生手冊。(檢視正本留存影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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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
人士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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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障礙,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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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請書、切結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(含記事近三個月內)或甲、丙式戶口名簿影本。
3.未扣除減免金額之學雜費繳費單。
4.身心障礙手冊(檢視正本留存影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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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、低收
入戶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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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學生 |
1.申請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(含記事近三個月內)或甲、丙式戶口名簿影本。
3.中、低收入戶證明(須有學生姓名)。
4.未扣除減免金額之學雜費繳費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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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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族籍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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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請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(含記事近三個月內)或甲、丙式戶口名簿影本。
3.未扣除減免金額之學雜費繳費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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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境遇家
庭之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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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科)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之子女或孫子女身分證明文件。 |
1.申請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(含記事近三個月內)或甲、丙式戶口名簿影本。
3.未扣除減免金額之學雜費繳費單。
4.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科)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之子女或孫子女身分證明文件。 |
注意事項:
1.申請日期:請於110年9月13日(星期一)前,持原繳費單及申請文件至進修部學務組辦理。
截止日期:110年10月12日(星期二)。
2.申請書可至進修部學務組索取,或由網站直接下載列印。
3.請檢附本人及關係人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(3個月內),或甲、丙式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。
4.若家長之職業為公教人員,需附未領教育補助費證明。如未附未領教育補助費證明需立切結書。
5.同一教育階段或已申請本項減免補助者,不得重複申請教育部它項補助費。(若有多項減免或補助 身份者,僅能擇優辦理)
6.減免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暑期(重)補修、輔系、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。
7.依據教育部規定,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,須查核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,經財稅中心查核合格後得減免就學費用。
8.家庭應計列人口所得總額計算:
(1)學生未婚者:未成年:本人、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所得合計。
已成年:本人、學生父母之所得合計。
(2)學生已婚者: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合計。
(3)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本人所得總額。
9.中低收入戶、低收入戶證明(檢附110年度證明文件)並非一般村里長簽發申請獎學金之清寒證明,需為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具名之中低收入戶、低收入戶證明,備註欄內須註明減免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。(如無列出身分證字號,或是身分證字號不完整者,請檢附個人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)
減免流程
1.先至進修部學務組辦理申請減免,更換扣除減免學雜費之繳費單後,再行繳費。
2.依減免過後金額再至土地銀行繳費,或至台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。